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专家机构,负责监督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就权利如何落实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各国必须在批准公约后的最初两年内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缔约国可在批准本公约时,或在批准之后的任何时候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是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规定之受害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举报和申诉。除了报告程序,《公约》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委员会可审议国家间的投诉
委员会通常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